耿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案
2015年1月26日,涉县局联合公安部门在对一个体工商户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销售的金龙鱼大豆油质量可疑,经金龙鱼商标所有人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鉴定,结果为假冒金龙鱼油。经进一步调查,该批假冒“金龙鱼精炼一级大豆油”提供者是邯郸一个体工商户耿某某,当事人耿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根据《高法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该案已于2015年2月11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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